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22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陳天翔
被   告  陳昭松
特別代理人  陳建霖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陳昭松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為被告陳昭松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陳建霖(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於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陳昭松等人提起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時,為被告陳昭松之持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略稱:聲請人對被告陳昭松於其提起如主文
所示之訴時,因被告陳昭松中風、失智,已無訴訟能力,又
無法定代理人,恐延遲訴訟,爰聲請為被告陳昭松選任特別
代理人等情,有本院107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並
有被告陳昭松之診斷證明書為證,可認為屬實。
三、又本裁定乃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民事訴訟法第51條並無
得抗告之規定,是依同法第483條規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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