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88號
原 告 胡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家麟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訴訟標的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狀於訴之聲明欄記載:「一、被告胡家麟因
遺產稅墊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元及自年月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_計算利息。二、被告 胡珮雯 因
遺產稅墊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元及自年月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_計算利息。三、訴訟費用由被
告負擔。四、因被繼承人 胡樂山 遺留財產被人盜用,為追索
遺產,土地部分已在訴訟中,需要被告二人攤派訴訟費用(
被告及繼承人)同意在達成下列條件(完成)後,和解,以
免資金短缺,造成訴訟予家族不利:1、被告胡家麟與胡珮
雯需先達成共識,放棄申領家父餘額退伍金,協助完成原告
餘奉改支半俸。2、被告胡珮雯與胡家麟需備齊遺族申請改
支餘餘額退伍金各項表格、申請書、協議書、切結書及規定
檢附證件,完成原告申領遺族改支餘額退伍金各項法定程序
;完成和解,期限二個月。五、如和解不成,原告願提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原告上開聲明四、五究係請求
和解?抑或依法為訴訟行為?其請求之內容為何?尚非具體
明確,另原告就上開訴之聲明第四點,未記載其對被告請求
之請求權基礎為何,即此部分未明確記載訴訟標的,致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爰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