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北簡字第16636號
原 告 駿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昭慶
訴訟代理人 蘇正升
被 告 林正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
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臺北市計程車
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
21條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契約
,向原告借用TDF-8727號營業小客車之牌照2面及行車執照
1枚,依系爭契約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明如違反法
令致駕照被吊扣者,原告得解除契約,逕行收回牌照及行車
執照。詎料,原告於107年11月26日在監理服務網自主檢查
司機駕照持有狀況,發現被告因酒駕遭監理站吊扣駕照,原
告遂於107年11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終止系爭契
約,並請求返還系爭上開牌照及行車執照,惟未獲置理,爰
依上開約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汽車
新領牌照登記書、監理服務網-駕照現況查詢、存證信函等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1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又未提
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
信為真實。系爭契約既經原告合法終止,則原告依系爭契約
第19條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輛之牌照2面及行車執
照1枚,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