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343號抗告人 鄭仍 我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0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抗告人 鄭仍我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055號裁定,以無理由駁回其抗告後,復具「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蘇素娥法官錢建榮法官林婷立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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