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再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146號聲請人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997號),聲請再審,併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均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同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9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法定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無實益,無由准許,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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