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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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6號
原告 廖如萍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被告 蘇瑞桃
訴訟代理人 林俊儒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