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睿震
選任辯護人陳姿勻律師
(法扶律師)
被告 林家毅
選任辯護人 丘瀚文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楊睿震漏載選任辯護人陳姿勻律師(法扶律師)及被告林家毅漏載選任辯護人丘瀚文律師(法扶律師),應補充更正同本裁定當事人欄。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楊睿震漏載選任辯護人陳姿勻律師(法扶律師)及被告林家毅漏載選任辯護人丘瀚文律師(法扶律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