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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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他調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他調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逸即林素衣輔佐人林威勝
張愛羚 張琮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4341號;原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4年度易字第149號;本院案號:95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家逸前因罹患重度憂鬱症合併精神病症狀,鑑定時情緒低落,聽幻覺,注意力不集中,其症狀極有可能影響其到庭陳述之能力,依其罹病程度不能到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97年6月12日以95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70號裁定停止審判,有該裁定1份附卷可稽。惟被告經治療後,目前認知功能退化,理解力差,在家人陪同下應可出庭等情,有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函可按(見本院卷第255-261頁)。是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繼續審判。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張瑛宗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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