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提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提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提字第90號聲請人 陳重元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超過列管期間,竟遭檢察官要求強制驗尿,且無拘票直接拘提人身自由云云。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無逮捕、拘禁之事實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之。提審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提審,然其書狀欠缺法定記載事項,未說明現在有何遭逮捕、拘禁情形。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所得,聲請人係經檢察官開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經警持往執行後,自行配合警員到場驗尿,嗣經採尿後自行離去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聲請人警詢筆錄、警員職務報告可稽。是聲請人並未遭法院以外之機關逮捕、拘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提審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琳中華民國107年10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