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原上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仁雄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原訴字第21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原訂民國105年10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茲爰延長宣判期日,訂105年11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林慧英法官張宏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書記官許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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