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二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佩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