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 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正本第十四頁審判長法官陳筱珮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應更為審判長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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