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82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歿〕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4年度偵字第17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參、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下同〕95年3月4日往生,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除戶謄本附本院卷足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廖怡貞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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