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937號抗告人 鄧景松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7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抗告人鄧景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55號裁定,以無理由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錢建榮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