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38號聲明人 聞振容
黃群群 上列聲明人等因被告 廖紹宏 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9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聞振容、黃群群前因被告廖紹宏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341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書狀載為「刑事抗告狀」),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純
法官王梅英法官莊松泉法官李釱任法官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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