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睿峯
(現在法務部○○○○○○○○執行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辰軒 律師
黃博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84號、第4052號、第4053號、第4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莊睿峯 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該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睿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自民國110年8月9日起予以羈押。現其羈押期間行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10月28日審理期日為訊問,合先敘明。
三、查被告於審理時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斟酌被告所述與部分證人所述有所不符,且尚有證人待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非無串證之虞,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無從以具保或其他侵害人身自由較輕微之方式替代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0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顏偲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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