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073號債權人楠梓站前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有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雄 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請提出債務人 彭雄徵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彭雄徵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貴委員會提出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