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 陳坤正 即聯合工藝品商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全盛運通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蔡麗華 住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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