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ОО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ОО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