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司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山京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期限准予展期至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程序費用由元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尚有部分存貨,尚未清理完畢,無法如期完結清算,聲請展延期限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為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七條第三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以山京股份有限公司尚有部分存貨,尚未清理完畢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限,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姿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