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24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樂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叁拾捌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