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為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7年度偵字第15335號、107年度毒偵字1693號、107年度毒
偵字第2012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為竣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3項及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