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168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黃文進
被 告 傅建智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傅建智之除戶戶籍
謄本、其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內容勿省略)陳報本院,並聲明承受訴訟,並依繼承人人數
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
再開言詞辯論。
二、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
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5條
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108年1月27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告起訴後死亡,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事項,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