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3479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戶籍設台中市○○路○段○○○號於,惟被告現住在
台北市○○路○○○巷○○弄○號7樓之3,為被告自陳在卷,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