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簡字第2080號
原 告 大復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簡字第208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捌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民國(下同)98年6月1日代收原告公司新台
幣(下同)134,084元。代為繳納9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122,
084元,又9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預付租金12,000元,嗣
後被告並未繳交稅款且即避不見面。原告於98年7、8月間,
以電話告知被告解除兩造契約,今原告應回收之款項共計
134,084元,原告迭經向其催促還款,被告藉詞推諉,顯無
履行誠意。為此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除請求返還代
收款外,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加計遲延利息。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
被告給付134,0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匯款單影本1份為證。被告
經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四、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