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資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七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調解成立筆錄、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各
1份附卷可稽,本院認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前揭規定,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