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379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徐玉秀 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達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06年3月10日送達上訴人指定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4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02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