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陳渝昕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賴妙茹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 律師被告 王國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審交易字第58號,嗣已改分為10
6年度交簡字第648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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