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鈺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3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鈺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鄧鈺霖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附表:受刑人鄧鈺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2罪)│├──────┼───────────┼───────────┼───────────┤│犯罪日期│104.04.30│104.01.11│104.1.11、104年2月上旬│├──────┼───────────┼───────────┼───────────┤│偵查(自訴)│高雄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3750號│12084號│第12084號│├───┬──┼───────────┼───────────┼───────────┤││法院│高雄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09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事實審│判決│104.09.18│104.11.06│104.11.06│├───┼──┼───────────┼───────────┼───────────┤││法院│高雄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簡字第3096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判決│判決││││││確定│104.10.24│104.12.07│104.12.07│││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1年。│└──────┴───────────┴───────────┴───────────┘┌──────┬───────────┬───────────┬───────────┐│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2罪)│├──────┼───────────┼───────────┼───────────┤│犯罪日期│104.01.11│102年8、9月間│104.2.2、5.27、6.10×2│├──────┼───────────┼───────────┼───────────┤│偵查(自訴)│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12084號│12084號│第1511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事實審│判決│104.11.06│104.11.06│104.12.11│├───┼──┼───────────┼───────────┼───────────┤││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187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4.12.07│104.12.07│105.03.0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刑1年。│刑2年10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6罪)│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4月(2罪)│├──────┼───────────┼───────────┼───────────┤│犯罪日期│104.5.27至104.7.14│102.6.10、7.14│104.2.2、5.28│├──────┼───────────┼───────────┼───────────┤│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5110號│第15110號│第1511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事實審│判決│104.12.11│104.12.11│104.12.11│├───┼──┼───────────┼───────────┼───────────┤││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973號││├──┼───────────┼───────────┼───────────┤│判決│判決││││││確定│105.03.08│105.03.08│105.03.0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編號6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刑2年10月│刑2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3罪)│有期徒刑2月(2罪)│有期徒刑2月(2罪)│├──────┼───────────┼───────────┼───────────┤│犯罪日期│104.1.7×7、104.1.18│104.1.7、1.18│104.1.7、1.18│├──────┼───────────┼───────────┼───────────┤│偵查(自訴)│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0743號│第10743號│第1074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事實審│判決│104.12.14│104.12.14│104.12.14│├───┼──┼───────────┼───────────┼───────────┤││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41號││├──┼───────────┼───────────┼───────────┤│判決│判決││││││確定│105.01.11│105.01.11│105.01.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0至1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0至12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0至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5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5.25│103.1.18至104.5.5│104.5.5│├──────┼───────────┼───────────┼───────────┤│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8161號│第28161號│第2816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事實審│判決│105.4.25│105.4.25│105.4.2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105年度審簡字第258號││├──┼───────────┼───────────┼───────────┤│判決│判決││││││確定│105.7.4│105.7.4│105.7.4│││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3至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徒刑1年10月│徒刑1年10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罪)│有期徒刑2月(3罪)│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1.29×2│104.1.29×3│104.6.13│├──────┼───────────┼───────────┼───────────┤│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北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2367號│第22367號│第22474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5號││││││││├──┼───────────┼───────────┼───────────┤│事實審│判決│105.6.30│105.6.30│105.6.30│├───┼──┼───────────┼───────────┼───────────┤││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95號││├──┼───────────┼───────────┼───────────┤│判決│判決││││││確定│105.7.19│105.7.19│105.8.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6至17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至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徒刑6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4罪)│├──────┼───────────┼───────────┼───────────┤│犯罪日期│104.6.25│104.6.26│104.7.1至104.8.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8629號│第18629號│第1862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事實審│判決│105.6.30│105.6.30│105.6.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判決│判決││││││確定│105.8.1│105.8.1│105.8.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4罪)│有期徒刑2月(2罪)│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6.25至104.8.4│104.7.7×2│104.8.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8629號│第18629號│第1862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事實審│判決│105.6.30│105.6.30│105.6.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判決│判決││││││確定│105.8.1│105.8.1│105.8.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得│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徒刑2年6月│└──────┴───────────┴───────────┴───────────┘┌──────┬───────────┬───────────┬───────────┐│編號│25│││├──────┼───────────┼───────────┼───────────┤│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8.3│││├──────┼───────────┼───────────┼───────────┤│偵查(自訴)│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8629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事實審│判決│105.6.30│││├───┼──┼───────────┼───────────┼───────────┤││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0號││││├──┼───────────┼───────────┼───────────┤│判決│判決││││││確定│105.8.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9至2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