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5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杜慧意 住臺中市○區○○街○○號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臺中市智障者家長協會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法定代理人 林秀美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中市智障者家長協會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2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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