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557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常中堅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複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森炎 上訴人浴美衛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森炎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瑋 律師
張藝懷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8月21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常中堅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具狀特定本件上訴範圍及相對應之上訴聲明(民國102年
6月18日更正狀所載「更正後上訴聲明」之文義已包括對於一審勝訴部分聲明不服);上訴人家寶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具狀陳報:㈠於系爭分配表編號13可受分配之執行費新台幣66萬5,174元,是否全屬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所定之執行費、㈡系爭94促30222號支付命令所載債權是否業經清償新臺幣2,884萬2,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