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882號債權人 健弘 新世界哈佛特區管理委員會
設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法定代理人 黃秀英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郭文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依據為何?㈢債務人為住戶之證明及管理費之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