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34號原告 陳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俞定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