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原告堡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玟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律師被告蘇州源成鋁製品製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禮文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瓊茹 律師被告 黃計陞 訴訟代理人 黃清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附記:請兩造確認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機器,除編號7所示外,其餘部分是否均依約提出給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