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731號聲請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住臺中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巫妙芬 住臺中市○區○○路○○○號10樓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晨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金額與本票金額不同)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