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訴訟代理人 郭聿孚
張昭輝 吳文成 被告雙聯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英傑
江冠達 吳坤男 陳智豪 被告佳一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榮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