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31號原告 黃玉簪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金記李春福李明德李苜莉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伍佰零玖萬陸仟元【計算式:10,400元/㎡×(90+110+110+90+90)㎡=5,096,0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肆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尚不足柒仟貳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湯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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