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401號原告 張朝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哲寧 、 吳小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玖仟壹佰參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