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0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林學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誠駿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湯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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