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01號上訴人亞東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守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東義李滄源李淑慧 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湯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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