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06號原告 王世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三敬 、 王志明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元【計算式:950元/㎡×471㎡=447,450】,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湯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