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4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唐靜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昀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0453號│├──┬───────┬──────┤│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388,000元│102年4月3日│├──┼───────┼──────┤│002│357,000元│102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