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0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調偵字第四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十一行記載之末,應補充「足以生損害於地政機關管理地籍資料之正確性及 林光輝 之權益。」;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部分第二十行關於「在卷可稽」記載之前,應補充「、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各一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聖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