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九二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麻豆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八千九百三十二元││├─────────────┼─────────────┼──────────┤│郵票費用│三百十一元│聲請人預繳郵資三百四││││十元,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退還聲請││││人郵資二十九元。│├─────────────┼─────────────┼──────────┤│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公示送達登報費│四百元││├─────────────┼─────────────┼──────────┤│共計│一萬九千六百八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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