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小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損害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小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
住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損害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羅培昌~B法官林金灶~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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