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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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六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甲○○傷害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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