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生態保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生態保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生態保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於八十六年八月七日以台北市政府⒏⒎府建三字第八六○六二二九四○○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六年十月六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於九十年十月十五日變更登記在案(登記簿第一七冊、第三五頁第三四八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遵照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九十年七月十日府建三字第九○○七八九七六○○號函示,提請第一屆第九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生態保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