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2年訴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四0號
公訴人臺灣臺
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明通
洪榮彬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三0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楊迺伶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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