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戰克鶴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西武┌───────────────────────────────────────────────────┐│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00││├──┼───────────────┼──────────────┼────┼───┼────┼───┤│0002│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20││├──┼───────────────┼──────────────┼────┼───┼────┼───┤│0003│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