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8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李亭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本金壹拾陸萬叁仟肆佰叁拾捌元自民國10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亭榆於94年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債務人迄104年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178,179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9,817元、消費款101,788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61,650元、已到期之利息4,624元及違約金3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63,438元自10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4年2月15日起至104年3月1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4,624元、已到期之違約金300元及手續費9,817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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